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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XX与重庆市江津区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舒XX,女,汉族,195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XX,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东XX。

法定代表人:刁X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XX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以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相关纠纷。原告舒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00元,减半收取为1231.00元,由原告舒XX负担。

审 判 员 黄 平

书 记 员 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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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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