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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安XX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103刑初13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XX,外号杨X,男,1995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宇、彭X,贵州XX律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犯强奸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XX及其辩护人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安XX在被害人周X位于本市云岩区出租房内,将被害人强行抱上床,亲吻、抚摸被害人周X,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周X发生性关系。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安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庭审中,被告人安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照片,辨认笔录,手机截图,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查绘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安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XX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XX员  冯XX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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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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