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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凌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丹徒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X,男,汉族。

原告王XX诉被告凌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凌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1月7日结婚登记,2011年3月4日生一子取名凌X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凌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小孩现在太小,我们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一子取名凌X某。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时有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10月份,原、被告分开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凌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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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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