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8552号
申请执行人赵XX,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XX。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XX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3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XX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与查实,被执行人已不营业,故本院(2019)陕0113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被告西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XX签发出资额为51万元的出资证明书”无法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XX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00元(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XX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
其他 判决执行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