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
委托代理人张艳,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XX。
被告申XX。
委托代理人陆XX,宿迁市宿城区洋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XX诉被告申XX、申XX财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对被告申XX、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XX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臧 委
书 记 员 蔡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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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