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人身侵权

鄄城县XXX业主委员会与鄄城县XX幼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645号

  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吴XX,业委会主任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华文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鄄城县华文幼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车文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XX


其他 人身侵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