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
住所地黄梅县五祖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594901XK。
负责人:余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XX,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李XX,女,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何XX,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程XX,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何XX、程XX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男,汉族,1955年4月1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系何XX之兄。
被告:宛XX(曾用名宛XX),女,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洪XX,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柯XX、李XX、何XX、程XX、宛XX、洪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XX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XX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中国XX负担。
审判长黄斌鹏
审判员刘刚
审判员李龙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