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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万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乐承信、邓XX,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第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3月31日22时左右,被告人程XX与程X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发生争执,程X随即报警。次日凌晨0时30分,万州区公安局百安坝派出所民警与程X来到被告人程XX所居住的万州区百安大道景泰苑C栋3单XX房,公安民警在表明身份后,口头传唤被告人程XX到百安坝派出所解决纠纷。被告人程XX当场拒绝传唤,民警依法强制传唤,被告人程XX拒不配合民警的执法行为,并咬伤民警李X的右手大拇指,随后又持刀追砍公安民警。经鉴定,公安民警李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程XX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万州区公安局百安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出警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受伤照片、被告人程XX的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资料、证人程X、夏XX、谢XX的证言、被告人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XX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程XX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程XX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对被告人程XX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勇

人民陪审员  胡世蓉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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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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