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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与杜X、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XX,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宋XX,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XX。

委托代理人陈X(系宋XX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诉被告杜X、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XX负担。

审判员  宣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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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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