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38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思行,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XX,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邢XX,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邢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邢XX,女,1965年8月5日出生。
被告邢×5,女,1972年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邢XX、邢XX、邢XX、邢XX、邢×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XX、邢XX、邢XX、邢XX、邢×5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邢XX、邢XX、邢XX、邢XX、邢×5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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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