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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X与梁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X,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冬亮,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负责人郭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黎XX因与被上诉人梁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黎XX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黎XX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黎XX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黎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汉锡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谭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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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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