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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XX公司诉被告赫章县妈姑黄家山煤矿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原告自贡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赫章县妈姑黄家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

投资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吴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XX公司诉被告赫章县妈姑黄家山煤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XX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3.60元减半收取3201.80元,由原告自贡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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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标      的:64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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