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原告自贡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赫章县妈姑黄家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
投资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吴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XX公司诉被告赫章县妈姑黄家山煤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XX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3.60元减半收取3201.80元,由原告自贡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罗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标 的:6403.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