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XX。
法定代表人臧X,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孙XX、孙XX、孙XX法定代理人孙XX,系三名第三人父亲。
上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树兵,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XX、吴XX、孙XX、孙XX、孙XX、孙XX工伤行政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王岚林
代理审判员 徐沐阳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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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