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行政类

扬州市XX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XX。

法定代表人臧X,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XX。

被上诉人孙XX、孙XX、孙XX法定代理人孙XX,系三名第三人父亲。

上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树兵,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XX、吴XX、孙XX、孙XX、孙XX、孙XX工伤行政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王岚林

代理审判员  徐沐阳

书 记 员  陈XX

其他行政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