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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冉XX,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冉XX(系被告冉XX之子),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一般代理。

原告张X诉被告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冉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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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标      的:3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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