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陈X与李XX、唐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清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唐XX。

俩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浙江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李XX、唐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XX,俩被告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起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共同参与经营电器公司。2012年10月2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原告退出共同经营,原告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李XX,由被告李XX支付原告37.5万元。被告李XX于当日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日期从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归还,若逾期未足额付款,则按月息1.5%计算逾期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付款。上述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息1.5%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唐XX答辩称:1、本案不是股权转让纠纷,而是退股纠纷。2010年陈X、郑XX、黄XX三人入股李XX设立的乐清市XX公司,2012年1月16日,郑XX入股,陈X、李XX、郑XX、黄XX、郑XX五人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5%、38%、13%、11%、13%,并约定股权变动需所有股份持有人共同签字。2012年10月23日,原告提出退股,被告李XX考虑到原告是公司的会计,就单方面答应了陈X的请求,并签了欠款凭单和欠条各一张,上面注明是退企业经营本金。后因其他几个股东无人受让该股份,也没有达成收购原告股份的决议,该退股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现几个合伙人投资的乐清市XX公司虽然工商在册,但实际上已经没有经营。2、被告唐XX不是退股纠纷的当事方,与她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李XX、陈X、郑XX、郑XX、黄XX五人签订股权分配协议,约定各方在乐清市XX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38%、25%、13%、13%、11%。协议还约定股权变动需所有股份持有人共同签字。2012年10月23日,被告李XX向原告陈X出具欠据,约定于2013年3月1日起每月偿还企业经营本金31250元直至付清,若逾期未足额付款,则按月息1.5%计算逾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身份信息、欠据、股权分配协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无论是原告主张双方系股权转让纠纷,还是被告辩称双方系退股纠纷。根据各方签订的股权分配协议,股权的变动均需各方当事人的签字。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他当事方已经同意原告转让股权或退股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被告李XX单方面出具的欠据要求俩被告支付欠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 敏

代书 记员 施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