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文XX。
申请人: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住所地:菏泽市XX。
负责人:徐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该院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菏泽友谊医院。住所地:菏泽市岳城开XX。
法定代表人:邵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文XX、申请人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以下简称鲁心医院)与被申请人菏泽友谊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文XX、申请人鲁心医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2014)菏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文XX和申请人鲁心医院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文XX和申请人鲁心医院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文XX、申请人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撤回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菏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文XX、申请人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峥
代理审判员 唐代明
代理审判员 姜 健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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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