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知识产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3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XX酒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XX。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李X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2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守晶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