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3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XX酒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XX。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李X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2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守晶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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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