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生于1961年7月15日,汉族。系被害人刘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XX,女,生于1961年7月11日,汉族。系被害人刘X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XX,男,生于1975年9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XX之夫。
委托代理人刘XX,系孔XX岳父。
被告人李XX,男,1969年3月8日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汉族,小学文化。2005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20日在陕西省延安监狱刑满释放。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东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4)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郝XX、孔XX、孔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郝XX,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张东亚出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XX于2014年7月30日在关押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杰
审 判 员 乔银山
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
书 记 员 马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