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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诉被告杨X甲民事裁定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男,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表人杨X某,女,农民。系原告杨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牛XX、杨保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甲,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杨X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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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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