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交纳了加盟费可以退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奶茶店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往往一条街上就有好几家不同品牌的奶茶店。结果往往是这些店铺开得快,关得也快。这么多的奶茶店的开设一方面是因为奶茶店投资成本相对较低,技术要求不高,另一方面与特许加盟方夸大不实的宣传方式有关。本律师就代理过这样几件加盟奶茶店发生的诉讼纠纷。

  案例:吴XX诉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1民终544号。

  案件经过:吴XX于2017年10月份与XX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书,约定XX公司授权吴XX使用“迪尼熊”餐饮品牌从事杭州某区的区域代理,开设奶茶店。吴XX交纳17万元运营指导服务费。合同约定,吴XX必须从XX公司采购奶茶物料、按照XX公司的要求统一装修风格。XX公司提供运营指导、培训等服务。吴XX如期开店经营后,发现XX公司承诺的陈XX代言并不属实,其他开店前承诺的服务项目很多都没有兑现,而且吴XX经营的奶茶店的生意惨淡,仅仅经营了几个月就停止营业。吴XX为此损失惨重。

  诉讼过程:吴XX到南京找到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17万元。本律师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判例,确定了正确的诉讼思路,依据合同法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为法律法规支撑的依据,向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XX公司的账户。

  诉讼结果: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几次庭审和质证,最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吴XX的诉讼请求,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17万元。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南京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因为审理之前做了诉讼保全措施,因此,吴XX在胜诉后顺利拿到了全部的款项。

  律师说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特许加盟方没有两店一年的资质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其收取的加盟费或者代理费是要退还的。上述案例是对于已经开过店的情况,对于交了加盟费但是没有开店的情况亦适用。


其他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