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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公司破产,起诉管理人确认劳动债权应以什么为案由?

北京 债务诉讼咨询 2010.11.24 15:46:50 208人阅读

各位律师
公司破产,起诉管理人确认劳动债权应以什么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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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84条

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

2010-11-24 16:10:50 回复
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13568条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0-11-24 20:26:01 回复


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 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 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 但由于期限待定, 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
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 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故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 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 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 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结语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 “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 法院却不受理” 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 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此规定与国外立法大多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适于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相比差异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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