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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传唤告知的内容有哪些呢?

蒲** 新疆-阿克苏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15 10:29:34 509人阅读

你好律师,前不久我叔叔和人家打官司,要上诉审理法庭的,想了解一下传唤告知的内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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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2018-06-15 10:3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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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个传唤告知的内容的,具体来说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出庭,传票只需标明开通时间、地点和案由。
    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018-06-15 10:30:34 回复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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