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开棋牌室是聚众赌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该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一般不构成赌博。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构成“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如果该棋牌室有以上行为,或者明知有人在自己的棋牌室内从事上述行为,而为其打掩护,提供便利的,才会被认为是聚众赌博行为。如果开棋牌室仅仅是提供一个供居民娱乐的场所,则不是聚众赌博行为。
解析:
在公众意识中,棋牌室往往与赌博联系紧密。
然而,此类场所并不必然被判定为构成赌博罪。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仅仅开设棋牌室开展赌博活动无法被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反地,当行为人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将赌博作为生活主要来源时,方可确立其赌博罪的犯罪身份。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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