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度服务公司与陈某签订协议书,承诺为陈某安排工作,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优度服务公司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优度服务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相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陈某要求返还钱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作为借贷关系,欠条属于最直接的证据。但是没有欠条并代表借贷关系的不成立。当事人可以组织其他人证、物证等予以证实。例如借款时是否有其他证明人在场。如是银行转账,转账凭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同其他证据予以配合。借款时双方是否有短信、聊天记录等。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立案时需有明确的被告,即需有被告户籍、身份等信息,并由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相关证据。如可以确认被告身份,只是联系不到,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开庭时对方不能够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现如今大家普遍都使用智能手机,移动支付也越来越方便了,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来转账。发生纠纷时,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不同。主要看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在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使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提醒大家: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