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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司法部门鉴定是轻伤。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3条是重伤,要求重新鉴定?

我* 江苏-徐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09.11.21 03:39:48 423人阅读

各位律师
司法部门鉴定是轻伤。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3条是重伤,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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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009-11-21 08:38:03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7193条

可申请重新鉴定

2009-11-22 08:41:53 回复

在其轻重伤法医鉴定标准中轻伤标准是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不知道你所说的破相是什么情况,《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就是规定破相的,在下面贴出来了,自己对照一下吧。关于鉴定费用,刑事案件,有事找警察。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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