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通常从用工之日起算,而非签订合同日。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2.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单位。
3.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起始时间等关键信息。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准确记录劳动者工作年限,避免劳动纠纷。
法律分析:
(1)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通常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建立,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而非签订合同日。
(3)当用人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表明经济补偿金计算起始时间一般为用工之日。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用工起始时间的证据,不同案情下经济补偿金计算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劳动者应明确自身工作年限起始点,若未签书面合同,保留好能证明自用工之日起工作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二)当遇到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情况,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将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新单位工作年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通常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2.没签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从用工日开始算,不是签订合同日。
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单位工作年限要合并算到新单位。经济补偿金起始时间一般是用工日,非签订合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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