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一个专业的律师角度给以下情况一个专业的分析和建议,由于在一个餐饮公司工作之前有一些现金的收款让本人保管,但是本人也长期不在店铺工作只是偶尔去收一下钱,也不确定现金报表的真实性因为当时也没有做记录,也不是本人工作范围之内的事情,但是之后用于了采购,现在老板不给与支付工资以及垫付的货款,而且还报警说本人用了现金营业款,而且现在本人已经从该公司离职,并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请问应该怎么办?最终法律应该怎么解决
你得收集能证明你将现金用于采购且未挪用营业款的证据,比如采购相关凭证。然后与老板协商,说明情况,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垫付货款,同时对老板的不实报警进行澄清。
2025-04-15 22:20:5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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