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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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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
婚姻家庭中的抚养问题,首先要明确抚养义务和权利。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等。其他,抚养方应尽到抚养责任,非抚养方要按时支付抚养费。再次,若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调整抚养费。最后,一切都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
子女抚养问题应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离婚时,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考虑哪一方的生活和经济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孩子年龄在8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孩子自身的意见。
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可协商或由法院依法判决。小孩将判决给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哪一方抚养。
婚姻问题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社会家庭问题,几乎每个人都要经历它面对它,只是每个人每个家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不同或内容性质的不同而已。婚姻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婚外恋、精神出轨、家庭暴力、性格缺陷、人格障碍、婆媳关系、平淡婚姻、人际交往、文化差异等等。据有关方面权威的调查统计数字表明,有75%的婚姻家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15%的家庭处于濒临破碎的边缘或已经离婚,只有不到10%的家庭相对和谐,这个数字充分表明现代家庭的婚姻质量不容乐观,主要的婚姻问题包括:1、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占家庭婚姻问题总数的75.8%2、性格不合,占6.5%3、精神出轨,占4.3%4、无性婚姻,占3.1%5、平淡婚姻,占2.7%6、家庭暴力,占2.6%7、文化差异,占2.2%8、婆媳关系,占1.9%9、其他,占0.9%
婚姻问题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社会家庭问题,几乎每个人都要经历它面对它,只是每个人每个家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不同或内容性质的不同而已。婚姻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婚外恋、精神出轨、家庭暴力、性格缺陷、人格障碍、婆媳关系、平淡婚姻、人际交往、文化差异等等。据有关方面权威的调查统计数字表明,有75%的婚姻家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15%的家庭处于濒临破碎的边缘或已经离婚,只有不到10%的家庭相对和谐。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上述解释简单规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供法院审案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
专业解答二婚家庭财产纷争处理需遵循法律原则。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改变而自动转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处理二婚财产时,可借鉴以下方法:首先,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规定;其次,共同或分别管理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最后,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决。
专业解答房地产所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基于平等和利益平衡原则友好磋商;二是调解,即在第三方协助下调解争议;三是仲裁,依据合同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四是诉讼,若前述方式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专业解答因家庭暴力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就应该向法院起诉处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家暴方必须净身出户,但是判决财产分割时,法院应该照顾无过错方,而且受害人可以要求施暴方支付赔偿金。
专业解答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专业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子女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婚后财产纠纷、分居协议、遗产继承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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