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购买过程中,若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比差异超过了百分之三,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此时卖方需向买方退还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实际面积差异未超过百分之三,则买方可依据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比例以及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价格标准,要求卖方进行相应金额的差额退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商品房面积短缺超过百分之三(含)之时,购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而出售方须无条件地返还购买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如若短缺未超出百分之三(不含)的话,则可依据面积误差的具体比例以及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位,由出售方向购买方进行差额退补返还款项的偿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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