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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手机和当时经营者提供的不一样能退货吗?

pub****969 天津-西青区 消费权益咨询 2024.05.17 16:23:03 400人阅读

购买的手机和当时经营者提供的不一样能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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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6:28:27 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收款消费,又称预付款消费。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我国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盛行,消费者以整存零扣的方式消费。预收款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利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例如,有些美容美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企业在策划预收款消费项目时就是一个骗局,在收取了大量预付款后便想方设法关闭企业,携款潜逃;有些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利用一些不公平条款扩大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并且不向消费者明示。 预付款消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家不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首次消费时,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办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而消费者一旦办卡后,便丧失了维持服务质量的动力;二是商家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消费者一旦办卡,其资金便沉淀在商家,商家掌握绝对的话语权;三是更换经营者,新经营者拒绝接受,消费者难以找到原经营者;四是办卡容易退卡难,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卡要求;五是商家单方规定预付卡的有效期,到期作废,余额不退;六是商家经营不善关门,或者以发行预付卡变相融资卷款携逃,致使消费者无法消费,难以维权;等等。究其原因,消费者选择预付款消费,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授信。一般而言,商家收到消费者预付款后会扩大生产经营、追加投资,但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或者抽逃预付款,消费者对商家的权利只能是作为一般债权寻求事后救济,在破产程序中很难得到赔偿,消费者承担了商家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所发行的预付卡、会员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收款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合同,消费者负有向经营者支付预收款的义务,经营者则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预付卡一般分为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类,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及其加盟机构有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虽没有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有义务保证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商家接受该预付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本款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抽查检验、消费者投诉等途径,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这里的“缺陷”就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一般来说,商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商品设计上的缺陷。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使用瓦斯炉的火锅,因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该商品即为存在设计缺陷的商品。二是商品制造上的缺陷。即由于商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危及幼儿人身安全。该商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三是因告知上的缺陷(也称指示缺陷或说明缺陷)。即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对这类商品,生产者应当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或者在商品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如果生产者未能加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导致商品产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的,该商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商品。例如,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认为该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四是经营缺陷。它是指在产品制造出来之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或销售者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使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改变,从而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如果发现并认定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或者在 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发生,即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责令经营者采取何种措施,要针对具体的责任人,根据缺陷危害性的具体状况而定。如缺陷商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及时发出警示,如向社会公告,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必要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回已经售出的商品。已经生产出来或者召回的缺陷商品不宜使用、销售的,可以责令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缺陷产品涉及生产缺陷或者服务本身缺陷的,就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或者服务,从源头上避免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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