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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既往伤/病,如果既往伤/病对创口有影响,一般在法医鉴定阶段就会发现。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总则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2019-01-18 20:0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