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主观要件
窝藏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张某某仅是赌博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某做夜市游戏室服务员之前并不认识李某
1、李某2和周某,其去游戏室应聘面试时才认识周某,工作一段时间后才知道老板是李某2,和李某2几乎没有直接打过交道。根据李某1和李某2的供述,他们并不确切知道这个游戏室有几名服务员,更不知道服务员的名字,服务员都是周某招聘的。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某
1、李某
2、李某3等人…同时安排梁某、毛某、张某某等人协助管理赌场”的说法需要进一步阐明:一是张某某等人并不是李某
1、李某2直接安排的;二是作为收钱上分的服务员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和周某等人直接管理整个赌场是不同的。因此,张某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张某某作为在赌场打工的劳务人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张某某本人供述和周某、梁某供述,张某某看到游戏室招聘服务员的广告,应聘上岗做服务员,具体工作是负责向客人收钱上分,每天下班前把营业款交给周某,每月固定工资500元,没有任何抽头提成等其他工资外收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张某某的这种情况,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一位副主任曾就此作出解读:“根据刑法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在赌场当中的受雇佣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的行为,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这种解读虽然不是法定解释,却仍然具有参考价值。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对张某某指控赌博罪是正确的,但采用有罪指控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十分严厉的,请合议庭考虑能否在量刑上予以平衡。
三张某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认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
通过案卷材料可知,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能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反省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加上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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