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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失业一年了,不买房,也没退休,需要公积金来还债,请问有办法提取出来吗?

ask****081 江苏-徐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2.09.29 14:27:37 446人阅读

您好,我失业一年了,不买房,也没退休,需要公积金来还债,请问有办法提取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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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符合上述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供参考。如需后续法律帮助,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我。

2022-09-29 15:4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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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邯郸 咨询解答:80780条

有可能

2022-09-29 14:40:24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4211条

那是没有办法提取公积金的,网上有很多虚假信息请谨慎。

2022-09-29 14:36:25 回复

如果确实有相关证据证明出轨,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期间债务只有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一半

借条是永远不会失效的,只是诉讼时效的长短。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各异,因司法解释未对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如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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