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
一、
二、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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