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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只缴纳工伤保险吗

赵** 甘肃-甘南 工伤纠纷咨询 2022.08.17 16:40:22 327人阅读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只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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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各地区规定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确认。
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风险提示:企业招用非全日制职工,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在公司内做好非全日制用工记录,由职工保管,公司留存;
2、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招工备案材料,送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企业与非全日制职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企业要十五天支付一次工资;
5、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出具退工证明。

2022-08-17 16:42:22 回复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第二款指出,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中规定,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由此看来,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该两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咨非全日制用工的保险缴纳怎样缴纳,我有如下回答: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1、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并非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其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即可。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3]12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综上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其要购买养老保险不必要求公司补缴,作为非全日制的员工,如果公司没有帮其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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