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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定性

邓** 山西-晋城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8.08 18:11:30 383人阅读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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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盗卖QQ号码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住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团伙采取大量侵入商业及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网络病毒,一旦有正在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了该网页,该病毒就会记录下QQ用户的号码及密码。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从而成功窃取QQ号码。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 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2022-08-08 18:12:30 回复

盗窃网络虚拟货币是否是盗窃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

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
网络公司在网上发行充值卡和点卡,目的是回收网络用户对其提供的网上服务支付的报酬,充值卡和点卡体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因此,网络充值卡和点卡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所以盗窃数额应当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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