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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陈** 河北-邢台 刑事诉讼咨询 2022.08.01 09:52:15 303人阅读

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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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22-08-01 09:53:15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迹叮管顾攮该归双害晶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根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具体应用的有关规定,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但是,何为“严重疾病取保候审”?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以致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产生了下述两种不良现象。
一、自我解释 对什么样的疾病才算是严重这一问题,你有你的理解,我有我的说法。于是,身患严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依法取保候审,致使病情不断恶化,甚至因病而亡者有之;而疾病未达严重程度却予以取保候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再次危害社会者也有之。
二、违法操作 由于法律对“严重疾病”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使少数司法败类有了空子可钻。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疾病,又与办案人员或其亲友构成某种利益关系,则不论病情是否严重,均取保候审。相反,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患疾病已经非常严重,但与办案人员没有利益关系,甚至彼此存在隙怨,都不能取保候审。为什么敢于违法操作?因为办案人员心存侥幸:标准不明、难以查证。因此,对“严重疾病”实行明确而统一的执行标准,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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