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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是如何规定的

王** 广西-桂林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8.01 02:37:16 466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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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022-08-01 02:39:16 回复

对于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您好,关于行政强制法第37条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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