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针对民办学校股份转让问题回答如下
二、深入仔细分析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1、本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形的明确规定。所谓“举办者的变更”,就是在办学过程中,出资人收回出资,不再做举办者。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为民办学校举办者设计了一个退出机制。
2、本法条为举办者变更设定了三个必经程序。
首先,必须由举办者提出。举办者的变更必须是举办者的自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举办者办学的权利。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变更请求,正是为了保护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决定涉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也在其职权范围中。当学校举办者自己提出不再办学,牵涉到其办学出资可否收回的问题。如果提出不办学的举办者将这部分出资依法转让给民办学校的其他举办者,或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由接受转让的组织或个人的来担任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是可以的。因为这样做不会给学校的资产带来影响,学校的办学资金不会因举办者收回出资而减少。所以,这里规定财务清算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学校资产不因举办者的变更而发生流失。
第三,要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相对于“批准”来讲,更尊重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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