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不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两将仇人连砍数刀后逃走时,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所以,其2小时后回原地所做的行为不是在犯罪过程中,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丙的行为只能是从轻的酌定情节。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丙已经有效地避免了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虽然丙的行为已于逃走前实施完毕,但是这时犯罪的结果并没有发生,应当把结果发生的过程包括在犯罪过程中。这样可以督促行为人及时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以上就是对不作为故意杀人未遂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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