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而为,不可逆天!否则后果自负!
工人病假休假限定,是公司自主权,由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制定。《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人训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人讨论,提议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确定。在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工人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通过商量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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