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生效时间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生效时间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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