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责任承担很复杂,18担保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新担保人承担。19年合同因担保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二份之一。
签了信用社贷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贷款担保人在贷款人无力还款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在解决借新还旧业务中,
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借贷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借贷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借贷。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两方欺诈为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定主张免除保证职责。根据人民银行《不良借贷认定暂行办法》的限定,银行解决借新还旧应需要四个要求:一是借债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息金二是隶属周转性借贷三是再次解决了借贷手续四是借贷保证有效。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决准则,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借贷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无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借贷的事实上用途是用于返还旧借贷并获到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在借债合同中明确限定借贷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债合同项下的借贷,而不应该限定为“流动资本、公司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
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借贷用途为“以贷还贷”
3、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保证的借贷系用于偿还旧贷的表明书,该表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债合同编号、旧贷借债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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