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是: 第五十四条 机敏车载物不得超出机敏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限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表起不得超出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出
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敏车载物,高度从地表起不得超出
2.5米;
(三)摩的车载物,高度从地表起不得超出
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的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的车载物宽度不得超出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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