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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刘** 江西-赣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7 07:00:28 377人阅读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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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9条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包括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020-10-17 07:0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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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的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扣除审限,有不计入审限。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比如,中止审理,再比如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此期间的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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