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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建的楼房遮挡阳光,冬至日光照低于2小

135****6604 山东-济南 其他咨询 2020.10.13 19:44:40 450人阅读

准备建的楼房遮挡阳光,冬至日光照低于2小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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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午能够晒到太阳,冬至前后太阳赤纬大体是-20°,苏州的纬度大体是北纬31°,太阳正午高度角为39°。25米远处影子高度为21-2539°0.
8,二楼的高度大体在3-5之间,是能够照到阳光的。至于早上能不能找到,楼主提供的信息不够,我也不太清楚,请观察东南方20-30°侧方位可否有高大建筑物的遮挡。不过通常而言,为了房屋的采光,这一方向通常都是会留空的。而且冬至前后也能找到正午的阳光,应该说房屋的采光要求算不错的了。

2020-10-13 19:57:40 回复

赔偿无统一的准则,具体赔偿数额要看对你们家的具体影响而定,以两方都能接受为原则。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限定不动产的相邻两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大城市住宅日照准则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寓居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准则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准则降低旧区改造的事项内新建住宅日照准则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准则。”因此,如果低于上述准则你能够要求赔偿。

你好!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之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如果对方的建筑依据上述《物权法》和《规范》的确影响了你家的正常采光,那么是就应当赔偿,你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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