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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有诉讼时效吗?

李** 新疆-博尔塔拉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5 16:41:05 363人阅读

物业管理费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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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费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应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那么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的物业费都无法主张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还是可以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

2020-10-05 16: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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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费纠纷诉讼时效是为三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论上是三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力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的,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 1、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由此,业主入住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前,业主们也是可以招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前提是须先成立业主委员会。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4、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5、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6、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7、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8、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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