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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169条中“客观障碍”包括哪些情形?

黄** 黑龙江-鹤岗 其他咨询 2020.10.01 08:33:44 341人阅读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169条中“客观障碍”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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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障碍”包括以下情形:
  最高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020-10-01 08:3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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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客观障碍”主要指的是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的情形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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