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包括下列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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