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律所创始人,专注婚姻家事办理案件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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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北京首批专业从事婚姻家庭业务的律师,专注婚姻家庭案件15年,致力于婚姻家庭房产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赵丽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非常精通,擅长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抚养权以及离婚或继承案件中特殊房产的处理;尤其擅长涉外离婚诉讼,曾代理过港澳地区、美国、日本、新加坡、法国、泰国、新西兰、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涉外离婚案件。赵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具备心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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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执业十17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为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等领域专业律师,曾为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为了更好的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祝辉良律师组建了北京专业民商律师团队,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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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雅律师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产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 年9 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青年领军人才。 此外还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付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工作,从事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诉讼领域,具有十年以上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对于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多样的处理经验,并 习惯于从法官角度、法官思维出发,把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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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没有
1、问题的表达应当是出现笔误,应为:父亲去世,母亲再婚,继父还有权继承父亲的住房补助遗产吗
2、只要父亲去世之前,母亲与其尚为合法夫妻,母亲有权参与其遗产法定程序的分割。
3、母亲再婚后,继父并非父亲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因此,继父无权继承父亲任何遗产
4、父亲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父亲的父母(如果尚在世)、父亲的合法配偶、父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5、分割原则为:适当照顾生活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少分或不分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其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2条、13条、30条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相互歧视或虐待。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反之则没有。但是,如果你经济能力尚可,鉴于你从社会道德的层面考虑,给予你继母适当的经济帮助。至少婚姻法20条还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你父亲尚在世,你父亲对你继母就有扶养的义务而你对你亲生父亲的赡养义务却是不可免除的,这就是目前的实际情况。
遗赠是遗赠人单方向受遗赠人赠与财产的法律行为,待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一份遗赠协议要有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办理公证吗?遗赠与遗嘱、赠与又有哪些区别,一份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该怎么写?
收养关系是除基于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外,基于收养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确定后,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书或起诉状该怎么写?
现在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选择收养孩子,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孩子如何落户?律图为您介绍。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那么,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办理事实收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需不需要公证以及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生活中,如果人们满足收养的条件,又很喜欢小孩的情况下,是可以去收养那些找不到父母的孩子的,但是要想收养孩子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下面律图小编介绍了收养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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